法律依據
廈門市禁止生產、銷售和食用檳榔的規定
第壹條為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維護市容整潔,創造良好的生產、生活和投資環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和食用檳榔。
檳榔作為壹種藥物,在醫療機構、藥店等單位發放,患者食用。
第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本市生產銷售檳榔的,由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65438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條違反本規定消費檳榔的,由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條有關單位應當為舉報違反本規定行為的人員保密,並給予獎勵。
第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3月30日,廈門市人民政府發布《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在本市禁止生產、銷售和食用檳榔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