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監護是指通過委托監護合同設立的監護。根據民法規定,臨時監護是指通過委托監護合同設立的監護。我國只對精神病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提供臨時監護,不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提供臨時監護,臨時監護人只承擔部分監護責任,被監護人仍是主要監護人。如果有委托監護,就會有臨時監護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 *監護人的職責是在民事法律行為中代表被監護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生活無人照管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