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屬地原則,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都適用我國刑法。
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地方,主要是指:(1)香港、澳門當地刑法適用於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刑事案件, 但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布戰爭狀態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香港和澳門進入緊急狀態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香港和澳門具有法律效力,此時應適用國家刑法。 (二)根據經濟文化發展的具體水平和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違反刑法總則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前提下,可以對民族刑法的部分條款作變通規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但須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三)享有外交特權或者豁免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不屬於享有外交特權或豁免權的外國人。不管他是什麽國籍,如果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就必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