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上講,沒有法律依據,也就是說,開除學籍本身就是學校的越權行為,違反了教育法。受教育權是壹項基本人權,也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憲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都規定了我國公民的受教育權。根據公民行使權利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利和自由的壹般法理,受教育權作為壹項基本人權,是不能隨意剝奪或限制的,除非權利人繼續享有這壹權利會損害公眾的利益,或者會損害他人的合法權利,而他人的合法權利比原告的受教育權更重要。只有法律才能取消或剝奪法律設定的權利。我國目前沒有法律規定學校可以剝奪學生的受教育權。可見,學校單方面做出開除學生的決定是違反法律的。盡管如此,從合理的角度來說,學生在受到法律保護的同時,也應該履行相應的義務,也就是說,應該遵守學校的相關規定。但這壹方面不能成為學校開除學生的正當理由,無論學生在法律上怎麽說學校無權開除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