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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壹因為抑郁癥休學壹年,想復讀高壹。學校說沒有這個要求,我必須跟原班學習?

退學

患有嚴重疾病或傳染病的學生應退學。需要休學的學生,由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持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或相關材料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填寫《XX省普通高中學生休學申請表》,經學校同意後,報縣(市、區、特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並出具休學證明。休學期間保留學籍。學生休學由縣(市、區、特區)教育行政部門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學生請假(含病假、事假)超過壹學期總課時三分之壹仍不能到校的,應辦理休學手續。

復學

鑒於學分要求,學生休學原則為壹年。

學生休學期滿後想復學的,由本人及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因傳染病或精神分裂癥休學的學生還須持有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愈證明),填寫《XX省普通高中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 並經學校同意,報縣(市、區、特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再安排下壹年級就讀。 返校學生由縣(市、區、特區)教育行政部門報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休學期滿無法復學的學生,應在休學期滿前十個工作日內申請延期休學,經學校同意並報縣(市、區、特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可以繼續休學。

凡休學期滿,經學校通知,十個工作日內仍不到學校復學或繼續休學的學生,自動退學,由學校書面通知學生本人、家長或法定監護人。自動退學的學生報所在縣(市、區、特區)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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