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判斷壹個人是否有精神疾病,重點是要考察這個人的行為史,即他是否有能力判斷自己的犯罪行為和其他行為。不是說精神病患者就不追究刑事責任,還要看他對自己行為的認識和控制能力的強弱。
我覺得有些喪失理智的人,殺人也要負刑事責任。只有完全喪失對行為本身的認識、判斷和控制能力,才有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新刑訴法,精神病人即使不被追究刑事責任,也需要強制醫療。也就是說,應該被關在精神病院強制治療。這比坐牢差不了多少,甚至比坐牢還慘。不多,對於壹個不清楚自己行為後果的人來說,可能不會難過。
是否必要取決於鑒定意見的可信度,所實施的犯罪行為是否以其精神狀態可認知,只有法官才有權判斷和認定鑒定意見只是證據。
精神病人是極少數需要保護的人群,但不應該縱容他們。如果他們觸犯了刑法,殺人或者放火,我覺得他們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判他們比較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