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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的特征是什麽?

政治行為的特征與民事行為和其他國家機關的行為相比,行政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從屬合法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所以必須從屬於法律。

自由裁量行政行為必須依法進行,但必須有法律依據。但這並不意味著法律要嚴格規範行政行為的每壹個步驟、每壹個細節,也不意味著行政機關只能機械地按照法律事先設計好的特定路線、方式和方法行事,沒有任何的自我選擇、自由裁量權和主動性。

自由裁量權是行政行為的另壹個特征,這是由其權力因素的特性決定的。

行政行為主要是針對未來的,其許可、批準、禁止和免除通常涉及行政相對人未來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規章,發布行政規範性文件,對未來事項作出預見性規定,必然有更多的裁量因素。

行政行為的裁量性與從屬合法性不是截然對立的,而是對立統壹的。

單方意思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行為。行政主體只要在行政組織法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範圍內,無需與行政相對人協商,征得相對人同意,就可以決定並直接實施行政行為。

4“效力優先”壹詞是指行政行為壹旦作出,即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規定,在被國家機關宣布為違法無效之前,對行政機關本身、相對人和其他國家機關具有約束力,任何個人或團體都必須遵守。

強制性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代表國家,以國家的名義實施的行為,因此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實施的保障。

行政行為的強制性與單方意誌密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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