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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的權利和義務?

告知是壹種義務,學校有告知學生重大事項的義務,學生有被告知的權利。

張貼重要通知是壹種告知方式,關註是壹種方式,但這種方式是否達到了告知的目的,即是否具有法律上所說的公示的效力和公信力?

我們知道在公示欄上張貼重要通知具有宣傳效果,比如在大學裏的海報上張貼通知。但這種通知是否具有公信力,還有待商榷。學校可以通過班主任的通知來說明自己的觀點。

其次,作為壹個重要通知,通知本身的重要性可能需要每個學生都知道,所以首先要對重要通知進行界定,即重要到什麽程度是每個學生都必須知道的?如果是這樣,學校就沒有盡到這種非正式通知的忠實義務和註意義務。

而且要看對象,學生是有講究的。中小學生必須告知到位,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

所以從中國人的角度來說,重要的通知應該以正式的方式通知到應該通知的人,具有公開性和公信力。

所以學校承擔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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