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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侵權責任的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胎兒出生後,發現其受到了人身傷害,屬於侵權行為實施後,損害結果發生時的侵權行為。在這些情況下,如果侵權行為發生在民法典實施之前,且損害結果出現在民法典中或者持續到實施之後,則具備適用民法典關於侵權責任規定的條件。因此,根據該條司法解釋,如果侵權行為發生在民法典實施前,損害後果發生在民法典實施後,包括侵權行為發生在民法典實施前,造成被侵權人的損害在民法典實施後繼續的,民法典中關於侵權責任的規定具有溯及力,應當適用民法典中關於侵權責任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八十三條侵權人因維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壹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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