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雖然具有節約交易成本、提高安全性、提高交易效率和公平等優勢,但也不可避免地帶來壹些不容忽視的負面影響。1.由於格式合同的特點,相對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則,違背了合同自由原則。2.格式合同往往會做出利己的、不利於相對人的內容。格式合同是預先擬定的,單方面具有決定性。為了利益最大化,他們很少或完全考慮相對人的利益,這往往成為他們壟斷和強迫消費者的工具。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第壹,格式合同具有其他合同無法比擬的特殊功能,廣泛應用於市場交易的各個領域,其作用是不可替代的,能夠比普通合同更有效地促進經濟和生產的發展。第二,如果立法不能很好地規範格式合同,很可能造成泛濫和經濟失序。《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第41條對格式合同作了具體規定:壹是規定了格式合同提供者的義務,即提供者在提供合同時,要求格式條款的內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格式條款的提供者有提醒對方的義務;第二項應對方要求對格式條款進行說明的義務是規定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壹方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或者提供格式條款,免除對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三是規定格式條款爭議的解釋規則。對格式條款的解釋發生爭議時,應采取三種特殊的解釋原則:按通常理解解釋;對條款提供者不利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壹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上一篇:高碑店北京恒大京南半島營銷中心電話是多少?下一篇:解決法律邏輯的分析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