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集中醫學觀察場所應設在人口密集區的下風向遠處(至少500米以上),相對獨立且交通便利,集中隔離場所不應設在醫療機構內。
(二)集中醫學觀察場所內部根據需要劃分為生活區、物資保障供應區和病房,分區標識清晰。具備保證集中隔離人員正常生活的基礎設施,應具備通風條件,並能滿足日常消毒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壹)對病人和病原攜帶者進行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在確診前在指定場所進行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實施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隔離期滿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擅自離開隔離治療的,公安機關可以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乙類、丙類傳染病患者時,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措施。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單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和醫療廢物進行消毒和處置。
第四十四條發生甲類傳染病時,為防止該傳染病通過交通工具及其所載人員、物品傳播,可以實施交通衛生檢疫。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緊急調動人員或者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車輛和有關設施、設備。
對緊急調動人員的,按照規定給予合理報酬。臨時征用房屋、車輛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退回的,應當及時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