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的法律責任是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以其家庭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依法以其家庭財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仍應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獨資企業法
第二
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法人,由自然人投資,其財產歸投資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獨資企業法
第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財產作為個人出資,並依法以其家庭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獨資企業法
第二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負有清償責任,但債權人未在五年內向債務人提出清償請求的,該責任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