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代理記賬機構要求的條件
1,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3名以上;
2.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崗位資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有健全的簿記業務規範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二、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接受委托辦理委托人的下列業務:
1.根據委托方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2.提供外部財務和會計報告;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信息;
4.客戶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六條不符合設立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的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