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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

法律主觀性: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居民個人購買的外匯可以匯出境外,可以攜帶匯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出境時也可以提取外幣現金,但提取外幣現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居民個人在自費留學項目下購買的學費,只能直接匯入境外學校賬戶或持匯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出境。生活費部分可提取外幣現金(等值2000美元以下),其余部分必須匯入境外個人賬戶或以匯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持有。代理人為他人的,學費、生活費必須全額匯入自費留學人員個人境外賬戶,不得提取外幣現金。居民個人購買並繳納境外國際組織會費,只能直接匯入境外國際組織賬戶;境外郵購購匯只能直接匯入境外機構賬戶;境外直系親屬購匯只能直接匯入境外個人賬戶,不能提取外幣現金。

法律客觀性: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個人外匯賬戶按主要類別分為境內個人外匯賬戶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按賬戶性質分為外匯結算賬戶、資本賬戶和外匯儲蓄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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