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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起訴銀行案

法律分析:個人可以起訴銀行。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個人和銀行是平等的法律主體。如果個人認為銀行的違約行為構成違約,或者認為銀行侵犯了個人的合法權益,可以向法院起訴銀行,要求銀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案件為:2014 1,原告在上海某銀行申請信用卡,透支額度為5萬。之後原告用該卡購物消費,每月按時還錢。2014,14 10月9日晚,原告收到兩條手機短信,稱原告信用卡在泰國消費兩次,金額分別為2000美元和2800美元。原告收到短信後,聯系被告客服要求鎖定信用卡,並立即到附近銀行的ATM機查詢信用卡賬戶,證明原告當天在上海,原告信用卡在原告處。隨後,原告向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報案。此後,原告多次與被告溝通,要求撤銷上述兩條被盜消費記錄,但被告始終不同意,雙方多次協商未果。之後,原告起訴至法院:1。原告對分別於2014和10發生的兩筆交易(約人民幣29760元)的還款不負責任,判令被告消除因信用卡被盜刷造成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和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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