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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個人識別設備應當維護什麽?

《人身安全法》規定,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和個人識別設備,應當是維護公共場所安全所必需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所收集的個人圖像和身份信息只能用於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於其他目的;除非得到個人同意。

人身保險法中明確,個人敏感信息包括生物特征識別、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醫療衛生信息、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信息,以及未滿14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

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應得到個人的單獨同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個人敏感信息應當取得書面同意的,從其規定。此外,處理者還應告知個人處理敏感個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對個人權益的影響。

相關說明

事實上,人臉信息屬於敏感的個人信息,在司法實踐中已經被多次確認。今年4月,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全國人臉識別第壹案二審中表示,與其他生物特征信息相比,人臉識別信息具有靈敏度高、采集方式多樣、隱蔽性和靈活性等特點。使用不當會給公民的人身財產帶來不可預知的風險,應受到更嚴格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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