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嚴懲建築安全違法行為的意見1。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給予紅色警告,警告期內禁止承接新業務:
對造成1人死亡的壹般事故,紅色預警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並根據人員傷亡嚴重程度逐步提高。
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未按時整改,或被責令停工拒不停工的,紅色預警為1至3個月。
發生事故或者險情,未造成人員死亡但對公眾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紅色預警時間為1至3個月。
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施工、監理、勘察、設計、材料設備供應商、檢驗檢測單位,按照1項的規定給予紅色預警。
2、全面實施停工檢查、約談警示、掛牌督辦、公開道歉制度。
發生安全事故致人死亡的,責令涉事項目停工整改。
事故發生後15日內,約談涉事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安全生產負責人和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並對涉事施工現場進行督導。
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在當地市級以上公共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