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連鎖店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壹條設立的條件。
(a)連鎖商店應由總部、配送中心和若幹商店組成;
(二)統壹采購配送商品,購銷分離,統壹質量標準,規範管理;
(三)總部應具備企業法人條件,配送中心可以是總部的內設機構,單獨設立的配送中心應由總部控制;
(四)企業登記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擴展數據:
《關於連鎖店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五條連鎖店的名稱。總部全資或控股、參股設立的配送中心和門店的名稱可以使用總部名稱中的字號。與總部無資產關系的門店,經總部同意,也可在總部名稱中使用該字號。
總部名稱中可以使用“連鎖”二字;“連鎖”這個詞也可以用在使用總部字號的配送中心和店鋪的名稱中。
百度百科-關於連鎖店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