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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確定刑事管轄權的原則包括

壹般來說,刑事管轄權有以下原則:

1,屬地原則

屬地原則以地域為標準,在境內犯下的壹切罪行,無論是國內的還是國外的,都受國內刑法管轄;相反,該國的刑法不適用於在境外犯下的罪行。

2.個人原則

人格原則以壹個人的國籍為標準,所有的國內犯罪,無論是在境內還是境外,都受國內刑法管轄。

3、保護原則

保護原則以保護國家利益為標準。任何人侵犯他的國家或公民的利益,無論犯罪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也無論犯罪是在本國境內還是境外,都適用本國刑法。

4.總則

普遍性原則以保護所有國家的共同利益為標準。每當發生違反國際條約規定的各國共同利益的犯罪時,不論行為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也不論犯罪是在本國境內還是境外實施,都適用本國刑法。

壹、如何劃分立案管轄

立案管轄主要根據以下因素劃分:

1,公安司法機關的性質和訴訟職能。我國公、檢、法機關是刑事訴訟中的訴訟主體,但由於它們的性質和訴訟功能不同,管轄權的劃分必須與之相適應。

2、刑事案件的性質、情節輕重、復雜程度等。這些條件也是劃分管轄權的重要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條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管轄作了概括性的規定。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合適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範性文件對刑事案件管轄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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