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辦理非法資金支付結算、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和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信用卡和匯款、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支付及其資金結算行為。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結算的中介。非銀行金融機構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從事支付結算業務,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務院《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辦法》(7月1998日起施行)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金融業務活動。刑法修正案(七)進壹步修改完善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規定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擾亂市場秩序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