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約定的事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同時,《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辭退職工的前提是應當進行調查核實,並征求職工的申辯和有關人員的意見。“相關人員”的定義並不明確,但通常包括職工代表、工會等組織。作為員工代表,他們將對解雇有所了解,並能夠就員工的情況提供適當的反饋。因此,如果雇主在解雇雇員之前沒有咨詢其他有關人員,他的解雇可能被視為非法行為。如果員工認為辭退沒有依據,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或者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在未與職工代表協商的情況下,向勞動仲裁機構提交了申請,該怎麽辦?用人單位已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申請,但未征求職工代表意見的,勞動仲裁機構可以認為其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首先應該要求用人單位做出補救,比如重新征求職工代表的意見。用人單位不願補救的,勞動仲裁機構可以裁定其辭退無效。
對於用人單位來說,給予員工開除處分是壹件非常嚴肅的事情,需要征求相關人員的意見後再做決定。如果不征求相關人員的意見,可能會被視為違法行為,造成戰後訴訟和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 *用人單位辭退職工的前提是應當進行調查核實,並征求職工的申辯和有關人員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