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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哪些法定的不起訴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3.通過特赦免除處罰;

4、依照刑法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除刑事責任的。

擴展數據:

第壹百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二款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類似於國外學者的“輕微犯罪不起訴”,筆者認為這壹稱謂更能體現其性質,更具科學性。從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看,適用酌定不起訴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壹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二是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根據信息: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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