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債務結算數據的統計、收集、整理和上報。
2.制定工作計劃,建立工作臺賬。
3、指導、監督和協調工作。
4、及時受理和調查各類投訴。
5、配合市債務辦開展清理欠款專項檢查。
6、對違反有關規定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或建設項目提出處理意見。
7.向市債務清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債務清理進展情況、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及對策。
債務清償與勞動仲裁的區別;
1,申請時限和辦理時限不同。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應當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內提出,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案;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當在60日內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壹般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
2、法律效力不同。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只能由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仲裁調解協議,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不得重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勞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