凍結存款和匯款是壹項行政強制措施。凍結存款、匯款是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實施的臨時控制行為,屬於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定種類之壹。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了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被毀損、避免危害、控制危險的擴大,對公民人身自由實施臨時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實施臨時控制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三)扣押財產;(四)凍結存款和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根據2021年7月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收集證據時,行政機關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