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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城鄉規劃,實施城鄉規劃的制定

根據城鄉規劃,制定城鄉規劃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

它主要規定城市規劃與經濟社會、城市建設和發展的關系:

1,建立城市規劃條例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關系;

2.確立城市規劃編制和審批的各種主體,建立城市規劃管理的程序和框架;

3、確定對違法行為的處置和執行主體;

4.確立政府行政部門在實施城市規劃中的權限範圍和相應的行動機制。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二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村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有關人民政府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鄉統籌發展的需要,在城市總體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劃定。第十二條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於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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