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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地圖管理規定,誰來送審?

法律分析:出版地圖的,由出版單位送審;展示或者出版不屬於出版物的地圖的,應當提交展覽者或者出版者審核;非出版物或者附有地圖圖形的產品的進口地圖,應當提交進口商審查。出口不屬於出版物或者附有地圖圖形的產品的地圖,應當交驗出口商;生產有地圖、圖形的產品,應當提交生產者審查。

法律依據:《地圖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地圖審核制度。向社會公開的地圖,應當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但景點、街區、地鐵路線等內容簡單的地圖除外。地圖審核不得收費。

第十六條地圖出版,由出版單位提交;展示或者出版不屬於出版物的地圖的,應當提交展覽者或者出版者審核;進口非出版物的地圖或者帶有地圖圖形的產品的,進口商應當交驗;進口屬於出版物的地圖,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出口不屬於出版物或者附有地圖圖形的產品的地圖,應當交驗出口商;生產有地圖、圖形的產品,應當提交生產者審查。審核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地圖審核申請表;(2)地圖樣本或需要審核的樣本;(三)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證書。進口非出版物和附有地圖圖形產品的地圖的,只需提交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材料。使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的,還應當提交保密技術處理證明。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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