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寵物醫院,需要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營業執照等。,同時還要滿足場地、機械、系統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五十條,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適應的場所,符合動物防疫條件;
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適應的執業獸醫。
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適應的獸醫儀器設備;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壹條規定,設立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申請動物診療許可證。
受理申請的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診療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應當持《動物診療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動物診療活動。
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適應的固定場所,並符合動物防疫條件;
動物診療場所的位置距離畜禽養殖場、屠宰加工廠和動物交易場所不少於200米;
動物診療機構有獨立的出入口,不得設在居民樓或醫院內,不得由同壹建築的其他使用者使用;
具有布局合理的門診、手術室、藥房等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