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或者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的限制處分或者轉移當事人財產的強制措施。申請財產保全的主要程序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立案後,申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的書面申請。(2)向法院提交財產保全費和適當擔保。(3)本院立案庭已作出財產保全裁定,並將相關保全材料移交保全部門。(4)申請人應及時與保衛處負責案件保全的法官聯系,向其提交與被告人有關的財產線索和證明材料。(五)根據保全法官的日程安排,及時配合其完成財產保全工作。(六)保全工作完成後,申請人應當及時簽收保全相關財產清單和保全通知書。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的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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