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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如何傳喚人大代表

法律分析:法律沒有規定公安機關傳喚人大代表需要特別程序。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應當及時進行詢問核實,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壹百八十三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其住處進行訊問。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工作證件,並責令犯罪嫌疑人在傳喚證上簽名或者蓋章、按手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傳喚結束時,應當在傳喚證上填寫傳喚結束的時間。拒絕填寫的,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可以口頭傳喚,並將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訊問筆錄應當註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時間、到案過程和傳喚結束時間。本規則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適用於傳喚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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