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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階段的委托書

委托單位: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位置:

被委托人姓名:xx

工作單位:xxx律師事務所

地址:xxxxx郵政:XXXXX

電話:xxxxx

傳珍:xxxx

茲委托xxx律師事務所律師作為我糾紛案件的執行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

代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

上述委托人的代理權限為:

1,申請代為執行;

2.代表他人執行對賬;

3.收取執行標的和財產(包括現金);

4.調查並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5.代他人簽收相關法律文件。

客戶:

年月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委托他人代理訴訟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委托書必須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可以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九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在開庭前送交人民法院。如果授權委托書上只寫“全權授權”,沒有具體授權,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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