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工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等法律法規,制定工會會計制度。
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的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工會按照經費獨立的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各級工會應當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工會經費的收支,應當經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並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的使用提出意見。工會經費的使用依法接受國家監督。第四十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工作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場所。
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撥給工會的財產、經費和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第四十七條規定工會所屬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隸屬關系不得隨意改變。第四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工會退休工人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