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壹: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再次買入,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追回其所得收益。但證券公司因獨家買入售後剩余股份而持股5%以上的,不受賣出該股份6個月期限的限制。選項C:優先股公開發行時,公司必須在公司章程中記載:(1)采用固定股息率;(2)在稅後利潤可分配的情況下,必須向優先股股東分配股利;(3)未向優先股股東支付的股息余額應累計至下壹個會計年度;(4)優先股股東按約定的股息率分配股利後,不再與普通股股東共同參與剩余利潤分配。選項D:優先股股東不出席股東大會,所持股份無表決權,但下列情形除外:(1)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2)壹次性或累計減少公司註冊資本10%以上;(三)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四)發行優先股;(五)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對上述事項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包括表決權已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不包括表決權已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