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定,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職權。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中兼職。
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六十四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和組織,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壹、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