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鄭州市城市供熱用熱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因供熱單位原因導致熱用戶室內溫度未達到規定標準或者約定溫度的,供熱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保證供熱溫度達到規定標準或者約定溫度。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供熱單位應當在最後壹個采暖期結束後2個月內,按照雙方確認未達到規定標準或者約定溫度的實際天數辦理退費手續。
第二十七條熱用戶有下列行為之壹,造成室內溫度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者約定溫度的,應當承擔責任:
(壹)房屋結構變化影響供熱效果的;
(二)拆除或遮擋室內供熱設施;
(三)擅自排放、明知朋友在供熱設施內取熱(水)的;
(四)拒絕配合供熱單位入戶檢查和維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