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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安全法,哪些機關是按職責劃分的?

根據《國家安全法》的規定和職責分工,有以下機關:

1、國務院及有關部門: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家安全政策、法律、法規和規劃,協調重大安全問題,對涉及國家安全的重大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2.國家安全機關:由中央和地方兩級國家安全機關組成,負責國家安全綜合協調、情報收集分析、邊境和海域監控維護、網絡與信息安全、反恐維穩等工作。

3.軍委和軍隊有關機關:負責維護國家安全,履行軍隊在國家安全體系中的職責和使命。

4.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開展地方國家安全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地方安全政策和規劃,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和防範工作。

5.相關企事業單位:負責維護本單位安全,開展安全管理和保衛工作,加強技術防範,防範和打擊恐怖活動、間諜活動、制造、販賣、藏匿危險品活動。

6.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按照法定職責,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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