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屬經濟區是指領海以外毗鄰領海的區域,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200海裏,不包括離另壹國較近的點。200海裏專屬經濟區屬於國家管轄。屬於專屬經濟區的國家有權勘探、開發、使用、養護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有權建造和使用人工設施、進行科學研究和環境保護,並有專屬權利開發和利用其專屬經濟區內的漁業資源和礦產資源或允許其他國家使用這些資源。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6條規定了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的權利。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即:(1)為開發海底及其底土上覆水域的生物和非生物資源行使主權;(二)區域內人工島嶼、設施、科學研究和海洋環境保護的管轄權;(3)公約規定的其他權利。這對沿海國家在其200海裏的近海區域維護資源和行使管轄權是壹個極大的便利。並且這種便利性近年來有進壹步發展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