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第壹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擴展數據:
根據《民法通則》,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是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規定使用特定形式的,應當符合法律規定。行為人未依法采取特定形式的,其實施的法律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
(1)書面形式可分為壹般書面形式和特殊書面形式。特殊書面形式主要包括公證、認證、審批、登記和公告。壹般來說,書面形式優於口頭形式,特殊書面形式優於壹般書面形式。
(2)其他形式主要包括視聽資料和沈默。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以視聽資料等視聽資料形式實施的民事行為,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作為見證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該民事行為符合民法通則規定的實質要件、生效要件的,可以認定有效;
如果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要求,但對方當事人沒有用文字或者文字明確表示自己的意見,但其行為表明自己已經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默示的不作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認定為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