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盡量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進行調解時,應遵循以下原則:自願原則。調解必須是自願的,當事人可以選擇是否參加調解。公正的原則。調解必須公正,不偏袒任何壹方。公平原則。調解必須公正,不能損害任何壹方的合法權益。時效性原則。調解必須及時進行,不能耽誤辦案時間。但在進行調解時,還應註意以下限制: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違反公序良俗。調解時發現不符合上述限制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終止調解程序,轉為訴訟。
調解和訴訟有什麽區別?調解是指當事人通過自願協商解決糾紛,可以節省時間和成本,有助於維護當事人之間的關系。訴訟是指通過法院審判解決糾紛,耗費時間和成本,但可以保護合法權益。在實踐中,可以將調解和訴訟結合起來,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最合適的方式。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遵循自願、公正、公平、及時的原則進行調解,但調解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實際操作中,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最合適的方式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