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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票據法律制度,商業承兌匯票賬戶余額不足時,付款人或承兌人能否拒絕付款?

是的,不僅支票可以因資金不足而被拒付,商業匯票的付款人也可以因資金不足而拒絕付款。通常付款人為銀行,出票人在銀行資金不足,銀行拒絕承兌。

商業承兌匯票到期時,付款人賬戶余額不足。怎麽做?

匯票到期,付款人不能付款或者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和其他票據債務人追償。持票人可以按照匯票債務人的順序,對匯票債務人中的壹人、數人或者全部行使追索權。持票人主張的金額包括三部分:壹是票據金額,二是拒付時至收到車票時的利息,三是取得拒付證明時發生的其他費用,如出租車費。請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相關規定:第61條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背書人、出票人和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第六十八條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按照匯票債務人的順序,對匯票債務人中的壹人、數人或者全部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對壹個或者多個匯票債務人有追索權的,仍可以對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清償債務後,被追索人享有與持票人同等的權利。第七十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可以請求被追索權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壹)被拒絕支付的匯票金額;(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結算日止計算的利息;(三)取得有關拒簽證明和簽發通知書的費用。被追索人清償債務時,持票人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並出具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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