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組織搶救和治療受害者,疏散、撤離和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援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險源,標記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施交通管制和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修復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瀕危人員提供住所和生活用品,並落實醫療救護、衛生防疫等保障措施;(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暫停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人員密集活動或者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防護措施;
(五)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定的財政儲備資金和應急救災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的物資、設備、設施和工具;
(六)組織公民參與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並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七)保證食品、飲用水和燃料等基本必需品的供應;
(八)嚴厲查處囤積居奇、哄擡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九)依法嚴懲哄搶財物、擾亂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秩序;
(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和衍生事件的發生。
如遇突發公共事件,市民可通過110、119、120、122等各類應急電話及時舉報。同時根據具體情況,運用應急知識積極開展自救互救,及時規避風險;參與並協助政府相關應急管理部門應對突發事件;以樂觀的態度面對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努力恢復和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