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掛失止付。掛失止付是指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票據丟失,收到通知的付款人暫停付款的壹種方式;
2.公告。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在失票後向法院申請宣告票據無效的制度,是票據權利與票據分離的制度;
3.普通訴訟。
該法案的特點如下:
1.票據是具有壹定權力、付款權和追索權的憑證;
2.票據的權利和義務沒有理由。持票人只要取得票據,就已經取得了票據賦予的全部權力;
3.各國票據法都要求規範票據的形式和內容;
4.票據是流通證券。除票據本身的限制外,票據可以通過背書轉讓和交付轉讓。
有下列票據欺詐行為之壹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變造票據;
2.故意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的;
3、簽發空頭支票或故意簽發與其預留的實名簽名或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4.簽發無可靠資金來源的匯票、本票,騙取資金的;
5.匯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6.冒用他人票據,或者故意使用過期、無效票據騙取財物的;
7.付款人與出票人、持票人惡意串通,有前六項所列行為之壹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十五條匯票遺失,付款人可以及時通知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未指定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匯票除外。
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付款。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或者票據丟失後三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