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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票據喪失後的救濟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票據喪失後的救濟途徑包括以下幾種:

1,掛失止付。掛失止付是指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票據丟失,收到通知的付款人暫停付款的壹種方式;

2.公告。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在失票後向法院申請宣告票據無效的制度,是票據權利與票據分離的制度;

3.普通訴訟。

該法案的特點如下:

1.票據是具有壹定權力、付款權和追索權的憑證;

2.票據的權利和義務沒有理由。持票人只要取得票據,就已經取得了票據賦予的全部權力;

3.各國票據法都要求規範票據的形式和內容;

4.票據是流通證券。除票據本身的限制外,票據可以通過背書轉讓和交付轉讓。

有下列票據欺詐行為之壹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變造票據;

2.故意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的;

3、簽發空頭支票或故意簽發與其預留的實名簽名或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4.簽發無可靠資金來源的匯票、本票,騙取資金的;

5.匯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6.冒用他人票據,或者故意使用過期、無效票據騙取財物的;

7.付款人與出票人、持票人惡意串通,有前六項所列行為之壹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十五條匯票遺失,付款人可以及時通知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未指定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匯票除外。

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付款。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或者票據丟失後三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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