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申請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超過二十年的權利受到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長期限。
第壹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同壹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壹個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壹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債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抗辯。
時效期間屆滿後,債務人同意履行的,時效期間屆滿不得作為抗辯理由;自願履行義務的,不得要求返還。
第壹百九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得自行適用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