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二審終審的民事訴訟制度有四級。是指壹個案件經過兩個人民法院審理後終結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說,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上壹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第二次審理。但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局的。當事人不服的,不得再次上訴,人民法院可以不按照上訴審理程序審理。因此,我國兩審終審制也被稱為“四級兩審終審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
第壹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自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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