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當家作主,參與企業經營決策、管理、監督幹部和行使民主權利的權力機構。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中,職工代表大會是1957之後在全國範圍內廣泛推行的。
它接受企業黨的基層委員會的思想政治領導,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根據中央、國務院1986年9月5日頒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職工代表大會行使職權如下:定期聽取廠長的工作報告,審議企業的經營方針、長遠和年度計劃、重大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職工培訓計劃、財務預決算、自有資金的分配和使用計劃。
審議通過廠長提出的經濟責任制方案、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方案、獎懲辦法和重要規章制度,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的使用方案、職工住房分配方案和有關生活福利的重大問題,考核監督各級領導幹部,提出任免、獎懲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