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集體經濟發展的歷史中,人們只承認集體經濟是勞動者的勞動聯盟,弱化甚至否認集體經濟也具有勞動資本聯盟的特征。否定了單個勞動者猜測裂褲生產的權利,這在傳統的集體經濟和合作經濟中是最大的。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具有很強的身份性質,可以依據法律事件(如出生)和法律行為(如因婚姻遷入)取得。因此,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必須堅持兩個原則:住在本組織是基本原則。以便為組織建立權利和義務。
第壹,常春條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生活在集體經濟中,有戶籍或有戶籍關系。
(2)在集體經濟組織中生存和生活。這主要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壹種民事權利能力,只有人活著才能享有和占有,人死了就立即消滅。集體經濟組織中的“生”,主要是指在該組織中出生的子女和具有該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所生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