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
(三)扣押財產;
(四)凍結存款和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條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法律設定。
尚未制定法律,屬於國務院行政職權範圍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壹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中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壹條法律規定了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和種類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得擴大規定。
法律沒有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但是,法律規定具體事項由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法規可以在本法第九條第壹項、第四項設定法律規定以外的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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