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侵權人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認定包括以下內容:
1,因同樣汙染環境、破壞生態,已被人民法院認定構成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
2、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嚴重失實,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後拒不執行的;
3.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放汙染物後拒不執行,或者排放汙染物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產、停產整頓或者給予其他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的;
4、生產、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的;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或者明知或者應知無許可證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直接排放或者傾倒未經處理的廢水、廢氣、廢渣;未取得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或者采取破壞性方法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