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意見警務輔助人員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通過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各地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治安狀況,科學配置、合理控制警務輔助人員規模。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實施,或者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根據批準的錄用計劃組織實施。同時規定了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明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有嚴重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不得從事警務輔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