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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輔助人員管理規定

法律解析:警務輔助人員是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招聘的,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行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人員。要堅持問題導向,樹立法治思維,理順管理體制,以明確崗位職責為核心,以完善管理制度和落實職業保障為重點,推進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制度化、規範化、法治化,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提供有效的人力資源保障。

法律依據: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意見警務輔助人員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通過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各地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治安狀況,科學配置、合理控制警務輔助人員規模。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實施,或者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根據批準的錄用計劃組織實施。同時規定了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明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有嚴重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不得從事警務輔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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