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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侵權人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什麽責任?

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障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返工和更換;(7)繼續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壹)賠禮道歉。汙染者應當承擔修復、賠償、賠禮道歉等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九條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千二百三十條因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發生糾紛,行為人對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承擔舉證責任,其行為與損害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第壹千二百三十壹條兩個以上侵權人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根據汙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範圍和程度,以及各自的行為在損害後果中所起的作用,確定各自的責任範圍。

第壹百二百三十二條侵權人違法故意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壹百二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或者第三人要求賠償。賠償後,侵權人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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