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是國家或者農民集體依法對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支配性的、絕對的權利。壹般來說,土地所有權屬於財產所有權的範疇。但與壹般財產所有權相比,土地所有權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1、主體的特定性2、禁止交易3、所有權的穩定性4、三權分立。土地所有權的內容包括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力。同時,對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權利有三個重要限制: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違反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義務;3、土地所有權禁止交易。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損害賠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的發生和被侵權人之日起計算。侵權行為繼續的,訴訟時效從侵權行為終止之日起重新計算。